「第33屆第1次會員大會圓滿落幕」

  本會於109年7月19日上午8時30分假台南晶英酒店舉辦第33屆第1次會員大會,應出席人數為一般會員388人、特別會員806人,會員總數1194人;一般會員親自出席234人,委託出席55人,特別會員親自出席100人,委託出席11人,依律師法第11條暨該條立法理由第7點規定,以權重計算出席人數後,已達律師法第56條法定出席開會人數。出席與會貴賓有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宋金比副理事長、嘉義律師公會陳明秘書長、高雄律師公會黃奉彬常務理事。大會由本會理事長許雅芬律師擔任主席主持,宣布開會、致詞,並邀請與會貴賓致詞後,徵詢會員對於會議議程意見,一般會員李政儒律師建議修正議程,經一般會員李家鳳律師附議後通過,即先進行討論事項,再審議決算預算案。隨後依議程進行上次會議紀錄之確認,並分別由康文彬常務理事提出理事會工作報告、蔡雪苓常務監事提出監事會監察報告、李家鳳主任委員報告平民法律服務中心業務後,進入討論事項程序。

  本次大會討論事項為本會章程修正,此案係本會因應律師法於今年1月15日修正通過,公布之條文達146條,故成立修章小組撰擬章程草案,並預先將草案公告於官網供會員審閱。本次大會討論章程採逐條審議,多位會員席間發言踴躍,並針對章程內容提出多項修正案,例如草案第1條條文內容原為「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南律師公會」,有會員提出修正案「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臺南律師公會」經附議及多位會員表示意見後,逕付表決修正案不通過,第1條照案通過;又如草案第24條關乎特別會員權利,而由一般會員謝育錚律師表示應參照律師法第11條第4項本文規定修正草案,而提出修正案「特別會員之權利同一般會員。但特別會員行使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或算入出席人數之累計總數,超過按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人數計算各該權利數或出席人數之四分之一者,該累計總數仍以四分之一權重計算」,為一般會員李政儒律師附議,並獲得在場全體會員支持無異議通過修正案。歷經四個小時審議討論,多次區分一般、特別會員表決人數權重計算,終完成章程修正。

  之後按議程審議通過平民法律服務中心108年度收支決算案及109年度收支預算案、本會臺南高分院律師休息室108年度收支決算案及109年度收支預算案、本會108年度收支決算案及109年度收支預算案,並審議通過109年度工作計畫。

  進行臨時動議程序時,會員洪條根律師表示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第2項規定有剝奪律師權利之虞,提出「建議本會研議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第2項規定問題後,提出與全聯會研修條文」之臨時動議,經會員附議並表示意見後,會員無異議通過上開議案。在確認與會會員無其他臨時動議提出後,主席宣布散會,本次會員大會圓滿落幕。 (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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